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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96139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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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員之培訓、認證制度及管理機制,發揮教師觀察評量學生之專業能力,確保實施鑑定評估結果之公信力,並藉以強化適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鑑定評估人員,係指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培訓課程及時數並取得證書者。

 

三、本市鑑定評估人員之分級及資格如下:

(一) 校級鑑定評估人員:

1.    國民教育階段:持有任一個別智力量表施測證書且參加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本辦法相關培訓課程,並取得證書者。

2.    學前教育階段:參加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本辦法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書者。

3.    依教育階段別,經本府審查檢具之文件,符合上述資格者,本府即核發校級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二) 市級鑑定評估人員:

凡連續擔任校級鑑定評估人員二年以上,且所撰寫之鑑定評估報告中,優良比例達六成以上,並完成本府辦理之進階培訓課程者,得申請核發市級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前項之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四、本市各級鑑定評估人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校級鑑定評估人員:

1.    針對校內學生,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及本市相關規定協助蒐集提報相關資料。

2.    撰寫個案鑑定評估報告,初步研判學生特教類別及教學需求。

3.    提供校內鑑定相關作業諮詢服務。

4.    協助支援本市學校及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工作。

5.    視審查需求應參與審查會議

(二) 市級鑑定評估人員:

1.    執行校級鑑定評估人員之工作項目。

2.    得出審查會議與其他市級鑑定評估人員或專家學者審查鑑定評估報告內容。

3.    輔導本市校級鑑定評估人員鑑定評估工作。

4.    得應邀擔任本市鑑定評估相關研習課程講師或助理講師。

 

五、本要點施測適用對象如下(以下簡稱施測對象):

(一)(園)內疑似特殊教育學生、幼兒。

(二)本市國民教育階段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三)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

 

六、鑑定評估人員之派案方式與服務案量,規定如下:

(一) (園)內派案:校(園)內施測對象應先由學校或幼兒園協調校(園)內鑑定評估人員接案,以共同分擔鑑定工作為前提,預先自行調配人力完成鑑定評估工作。

(二) 鑑定評估人員接案以所屬校(園)為優先,每位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十案以下為原則;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進行鑑定評估者,則不受案量之限制。各校(園)案量過多者或鑑定評估人員人力不足時,得報請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指派本市他校(園)鑑定評估人員協助接案。

(三) 巡迴輔導教師身分之鑑定評估人員,就其提供巡迴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為校(園)內個案,由該鑑定評估人員接案。

 

七、鑑定評估人員之公假規定如下:

(一) 校(園)內派案:鑑定評估人員於校(園)內(巡迴輔導教師含受輔導學校)

鑑定評估者,每位個案核予六小時公假及課務排代,得分次以時計申請。

(二) 跨校(園)派案:鑑定評估人員至他校(園)鑑定評估者,給予一日公假及課

務排代,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並支給跨校鑑定評估費。

(三) 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進行鑑定評估者,應核予公假。

(四) 前三款個案鑑定評估安排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進行者,各該鑑定評估

人員所屬學校或幼兒園除依本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

時數,給予補休及其課務排代。

(五) 前四款公假及補休,僅供鑑定評估相關工作使用。

 

八、鑑定評估人員之相關費用支給規定如下:

(一) 鑑定評估報告費、跨校鑑定評估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經費作業原則辦理。

(二) 鑑定施測費:

1.    各類鑑定質性評估與初篩測驗:應依該年度及該教育階段之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訂定之評估工具,國教階段每案新臺幣三百元;學前階段每份測驗一百元,每案至多給予新臺幣三百元。

2.    魏氏智力量表: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3.    資賦優異鑑定: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九、前點相關費用支給,經鑑定評估人員依本府公告之鑑定安置作業期程將施測資料送特教中心審查通過後撥款;若資料不足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不予核發。

 

十、 督導與獎勵:

(一) 各校()編制內現職正式教師及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擔任校級以上

 鑑定評估人員比例納入評鑑指標加分項目。

(二) 各級鑑定評估人員執行各項工作成效,由本府於學年度獎勵及考核,依執行工

 作案件及內容審查核予嘉獎之獎勵;施測品質不佳者則須接受本府另行調訓。

(三) 鑑定評估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工作,認真負責,圓

 滿達成任務,於每學年由本府依下列規定專案簽核獎勵:

1.    鑑定評估人員執行各項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工作,認真負責,且撰寫個案鑑定評估報告獲兩份優良者,頒發獎狀一紙。

2.    每學年度執行市級鑑定評估作業績效優良者,核予嘉獎一次。

3.    每學年度執行市內資賦優異鑑定工作達二場次以上,核予嘉獎一次。

 

十一、 其他相關事項:

(一)   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均應薦派至少一名人員參加培訓為校級鑑定評

   估人員。

(二)   鑑定評估人員之義務與責任:

1.    鑑定評估人員在取得資格後,應持續參加相關鑑定評估研習,以充實專業知能。

2.    各校(園)鑑定評估人員必要時得跨校、跨教育階段別協助鑑定工作。

3.    鑑定評估人員應確實遵守鑑定評估相關專業倫理,鑑定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測驗工具,若嚴重違反相關規定且有具體事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三)   支援外校(園)之鑑定評估人員應事先與受測個案所屬校(園)聯絡,確定施  

測時間及場地等,受測個案所屬校(園)務必配合施測注意事項。

(四)   各級鑑定評估人員經培訓後轉換級別時,需繳回原等級之證書以利換證。

(五)   各校()應將鑑定評估人員異動情況函報本府,以利建檔。

(六)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關於幼兒園之規定,於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用之。

 

十三、 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