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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試務工作費用支給標準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96160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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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嘉義市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試務工作費用支給方式,俾利各校遵循,訂定本支給標準及注意事項。

二、命題酬勞:

()召集人酬勞新臺幣六千元。

()紙筆測驗命題每科每套新臺幣五千元。

()紙筆測驗審題兼組題每科每套新臺幣五千元。

()實作測驗每項新臺幣一千元。

三、術科測驗評審委員酬勞:

()甄試委員每人半天支給新臺幣三千元、全天支給新臺幣五千元。

()另核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紙筆測驗閱卷酬勞每人全日支給新臺幣一千五百

五、試務工作酬勞:

()主任委員督導綜理考區試務工作每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副主任委員協助督導綜理考區試務工作每天新臺幣二千元。

()其餘各工作人員半日新臺幣八百二十五元、全日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六、本標準未規定事項,辦理典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給酬勞。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擔任命題人員。

八、本表內之各項支用標準,以該項考試報名費收入為原則編列,並得視經費情形酌減支給酬勞。

九、各校不得聘請校內教職員擔任術科測驗評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