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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150550527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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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推動本市營建產出物管理政策,強化跨局處協調機制,特設本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營建產出物,包含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及本小組認定之物料。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推動本市工程營建產出物源頭減量及供需平衡。

()建置與強化營建產出物合法去化及再利用機制。

()落實營建產出物全流向管理與追蹤制度。

()協調跨局處營建產出物管理與查核事項。

()研議營建產出物管理精進措施。

()其他本府主導之營建產出物管理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設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本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本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本府企劃處代表一人。

()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發展處科長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由都市發展處、工務處及環境保護局各派一員兼任。

七、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者,應依法迴避。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由主席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調查或研議。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