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實務需求,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及安置作業之妥適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所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實驗學校)。
三、安置班型與原則
(一)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1.
原則:
(1)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國民教育階段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2)學生以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學校應優先接收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3)若學區內之學校已額滿,該生不受依設籍先後順序分發之限制。
2.
跨區安置條件:學生因特殊教育需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鑑輔會審議後,跨區安置:
(1)
鑑輔會安置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學區學校無該班型。
(2)
本府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保護或特殊個案(檢附相關公文)。
(3)
欲安置手足就讀學校(檢附手足在學證明;不含手足即將畢業或尚未入學者)。
(4)
依法定代理人居住地(檢附戶籍資料)。
(5)
依法定代理人工作地接送之方便性(檢附工作證明)。
(6)
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等行動不便學生,經確認學區學校無障礙設施不符其特教需求且無法改善者。
(二)集中式特教班
1.
原則:
(1)
由本市鑑輔會依學區學校及各校缺額辦理安置。
(2)
以就近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如該校無集中式特教班,得就近安置市內鄰近學校,其優先順位比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之個案。
2.
如班級安置人數超過法定師生比時,將依下列順位安置:
(1)
第一順位:本府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保護或特殊個案(檢附公文)。
(2)
第二順位:有手足在該校集中式特教班就讀者。
(3)
第三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區且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依設籍先後安置。
(4)
第四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區,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租屋者須檢附實際居住證明),依設籍先後安置。
(5)
第五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行政區,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依設籍先後安置。
(6)
第六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行政區,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租屋者須檢附實際居住證明),依設籍先後安置。
(7)
第七順位:校內教職員工子女或手足就讀該校普通班(含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者。
(8)
第八順位:需依家長工作地點就近安置者(檢附工作證明)。
3.
上述各順位競額時,若條件均相同,則進行協調。
四、其他事項
(一)本市各級學校(含實驗學校)應配合鑑輔會之安置決議,並應優先接收經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入學,不得拒絕。
(二)學生經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教學校,而家長選擇改就普通班或資源班者,日後若需再安置集中式特教班,須經鑑輔會重新審議後依缺額安置。
(三)同教育階段轉學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如行方不明、入監、家暴等)無法行使親權或監護權,由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安置時,應檢附相關證明,實際照顧者由各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