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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安置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95694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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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實務需求,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及安置作業之妥適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所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實驗學校)。 

 

三、安置班型與原則

(一)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1.    原則:

(1)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國民教育階段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2)學生以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學校應優先接收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3)若學區內之學校已額滿,該生不受依設籍先後順序分發之限制。

2.    跨區安置條件:學生因特殊教育需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鑑輔會審議後,跨區安置:

(1)  鑑輔會安置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學區學校無該班型。

(2)  本府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保護或特殊個案(檢附相關公文)。

(3)  欲安置手足就讀學校(檢附手足在學證明;不含手足即將畢業或尚未入學者)。

(4)  依法定代理人居住地(檢附戶籍資料)。

(5)  依法定代理人工作地接送之方便性(檢附工作證明)。

(6)  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等行動不便學生,經確認學區學校無障礙設施不符其特教需求且無法改善者。

(二)集中式特教班

1.    原則:

(1)  由本市鑑輔會依學區學校及各校缺額辦理安置。

(2)  以就近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如該校無集中式特教班,得就近安置市內鄰近學校,其優先順位比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之個案。

2.    如班級安置人數超過法定師生比時,將依下列順位安置:

(1)  第一順位:本府社會處或教育處核定之保護或特殊個案(檢附公文)。

(2)  第二順位:有手足在該校集中式特教班就讀者。

(3)  第三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區且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依設籍先後安置。

(4)  第四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區,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租屋者須檢附實際居住證明),依設籍先後安置。

(5)  第五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行政區,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依設籍先後安置。

(6)  第六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行政區,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租屋者須檢附實際居住證明),依設籍先後安置。

(7)  第七順位:校內教職員工子女或手足就讀該校普通班(含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者。

(8)  第八順位:需依家長工作地點就近安置者(檢附工作證明)。

3.    上述各順位競額時,若條件均相同,則進行協調。

四、其他事項

(一)本市各級學校(含實驗學校)應配合鑑輔會之安置決議,並應優先接收經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入學,不得拒絕。

(二)學生經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教學校,而家長選擇改就普通班或資源班者,日後若需再安置集中式特教班,須經鑑輔會重新審議後依缺額安置。

(三)同教育階段轉學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如行方不明、入監、家暴等)無法行使親權或監護權,由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安置時,應檢附相關證明,實際照顧者由各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