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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嘉義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市市長就以下人
    員遴聘之:
  (一)本府代表及所屬一級機關代表一人至五人:
    1、本府社會處處長。
    2、本府衛生局局長。
    3、本府教育處處長。
    4、本府都市計畫處處長。
    5、本府建設處處長。
    6、本府工務處處長。
    7、本府交通處處長。
    8、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
    9、本市警察局局長。
    10、本市消防局局長。
  (二)老人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
    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
    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分別由本市主管之私立老人福
    利機構、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及基金會互推後
    ,由本市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本市市長就本市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
    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