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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法辦理本市美術品及公共藝術之蒐藏、研究
       、推廣等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督導,
       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教育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內外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
           及新聞聯繫、市民美學教育暨推廣及導覽解說等事項。
       二、典藏研究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研究譯述、
           數位典藏、管理維護與修復、刊物出版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
           事項。
       三、綜合規劃組:掌理本館建築、設備之修繕、維護及管理、公共藝術設置及審查
           、桃城美展、展覽申請、綜合規劃、研考、資訊、機電、印信、文書、檔案管
           理、財產、出納、庶務及採購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館置組長、技士、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館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