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生活與經濟上之困境,
促進其身心復原、生活獨立自主,並保障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防治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所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國民。
(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非本國籍人士。
(三)補助對象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包含非本國籍人士),經本府核准
者不受設籍之限制。
四、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款項內容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
(五)租屋補助費用
五、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
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補助費用如下:
(一)醫療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因遭家庭暴力當次驗傷所需之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
保險未給付者(包括掛號費、診斷證明書或診療費用、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部分負擔費、診察費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整
,各項給付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
費規定辦理。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本市三家責任醫院採掛帳方式辦理,按月以「家
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醫院收據、醫療明細
表、診斷書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公文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三個月
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法律訴訟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每案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
、出庭、閱卷、撰狀等),每案每年以一次為限;但僅委任律師撰狀時每
次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每案每年以二次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費收據
、委任狀影本、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已取得「命相
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條款之保護令者,需出具相對人無能力支付之證
明始得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案每年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
縮短。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府社工人員
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於家庭暴力事實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
1、補助項目及標準:
(1)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
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
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次。
以上補助項目合計每人每年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經本府社工人員評估確有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需要之
個案,統一由本中心社工員轉介至專案委託之專業輔導機構,採掛帳方式,
由受委託單位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本中心轉介單、心理輔導及治療記錄摘
要表、收據正本,按季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五)租屋補助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經本府社工人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
,每案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千元(租金未達四千元者,依實際狀況補助之);
每增加一名子女增加五百元,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每案最高補
助六個月,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於申請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