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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其兒童及少年之
    父母、原監護人、親友或師長(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探視事宜,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係指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及延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三、本府處理會面探視之過程,應尊重兒童及少年意願,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

四、申請人應於會面探視日七日前提送申請書向本府申請會面探視。申請應以書面方式
    為之,以單次為限;如有特殊情形且經本府同意,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
    之。
    第一次申請應於兒童及少年安置三週後始得為之;如申請人需提前申請,應由社工
    人員報請長官同意。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與申請人洽定會面探視時間、地點及方式等事項,至遲應於
    受理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
    由回復申請人,並得先以電話告知。
    經本府同意者,申請人應簽立遵守事項約定書;如申請人不簽立約定書、不遵守約
    定事項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本府得取消或終止該次會面探視,並作為
    後續評估會面探視申請之參考。

六、會面探視每月以探視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惟本府應評估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並配合服務計畫或特殊情形,增加或減少會面探視頻率與時間,並於處遇計畫中載
    明。

七、安置期間如有刑事偵查之必要、兒童及少年有明顯身心不適反應或兒童及少年受害
    情節安全疑慮尚未釐清時,得暫停安排相關人員與兒童及少年之會面交往。

八、本府於會面探視過程得請工作人員陪同參與,探視完成後應填報工作紀錄備查。

九、必要時本府得於會面探視過程錄影錄音並紀錄存證,但需事先告知關係人、兒童及
    少年。
    探視過程如發現有危及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情事,應報警處理。

十、會面探視期間,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約定之時間到達,逾三十分鐘未到達且無不可抗力之因素,得取消當次會面;
      申請人並不得以遲到為理由要求延長會面時間。
(二)因故取消探視者,至遲應於二日前通知本府。
(三)探視前應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危害兒童及少年安全之物品。
(四)探視時不得有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行為。
(五)探視時不得探詢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相關應保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對未成年子女
      未來的照顧安排或會面等事宜做出任何承諾。
(六)探視時應注意與尊重其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與感受,如未成年子女出現拒絕繼續會
      面之表現,本府得依職權提前結束會面。
(七)配合本府人員參與、觀察或評估,必要時本府得錄影錄音,並作成會面探視紀錄。
(八)探視結束時,應依本府人員指示之時間及動線離開探視地點。

十一、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或
      處所、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機構或單位,應盡力配合會面探視之執行並共同合作,
      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必要時本府得與相關機構、處所或單位另定相關合作注
      意事項。

十二、本府依本要點處理會面探視相關事宜,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立相關評估紀
      錄資料,並作為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長期輔導計畫之重要參考。

十三、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