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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
    及個人,另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私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
    置實物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
    放數量,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銀行之物資係由民眾、廠商、民間團體捐助及社會救助金專戶之指
    定捐款所購。

三、本銀行物資儲存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其分類項目如下:
   (一)食品類:如米、麵條、麥片、泡麵、乾糧、奶粉、罐頭等。
   (二)用品類:如成人及嬰幼兒尿布、毛毯、毛巾等民生物品相關物資。

四、本銀行各項物資採先進先出、分類儲存,並以電腦資訊化管理,有效掌
    控物資保存期限及出入。

五、本銀行發放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且經本府社工評估確實有
    需求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戶內負擔家計之人有二分之一以上失業,並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
      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三)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四)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五)其他因遭逢變故,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六、物資發放原則:
  (一)依社工評估,分一次性或短期性;短期性者,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
      個月請領一次,應於當月領取完畢不得累計請領。
  (二)接受物資救助之對象,救助期滿如仍有需求者,自期滿一年後,始得再
      次提出申請;若仍有急迫之需求者,協助轉介相關單位持續提供協助。
  (三)遇情況迫切之個案,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院所從事社會福利工作人
      員(以下簡稱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或社工無法立即完成評估者,物資補給
      站得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予以協助。

七、物資申請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五點發放對象者,由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轉介或持戶口名簿及相關
      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里幹事、里長及本府社會處社工提出申請。
  (二)公所或里長、里幹事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轉介有物資救濟需求者,須填
      寫嘉義市政府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通報表(如附表一)。
  (三)本府社會處社工評估有物資需求者,須填寫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申請表
      (如附表二)。
  (四)若遇情況迫切之個案,得發給一次性緊急物資者,須填寫嘉義市政府社
      會處臨時急難救助物資申請表(如附表三)。
  (五)除家戶外出有實際困難者,由評估社工訪視時進行配送外,其餘受扶助
      者應自行至東、西區物資補給站領取。

八、於本市設置三個物資補給站,分別為東區、西區及本府社會處。
    物資發給方式:
  (一)符合第五點發放對象者,以點數兌換實物,每案核發一千點,一點等於
      一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估申請人經濟狀況,除前款發給方式外,並得
      核定發給提貨券:
   1、家戶中無工作能力人口且無經濟來源者。
   2、家戶內無領補助或津貼者。
   3、家戶內有六歲以下幼兒者。
   4、家戶內有罹患重病者。

九、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評估確認後予以結案:
  (一)受扶助人死亡。
  (二)受扶助人已獲得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或慈善團體補助。
  (三)受扶助人將物資轉賣、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屬實者。
  (四)受扶助人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五)受扶助人依第五點之申請事由消滅者。
  (六)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請不實)經社工評估確認已無受扶助之必要者。

十、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時,得轉贈
    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本府服務之對象。

十一、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或瑕疵,得依個案意願直接給予,另過期物資
      則應直接銷毀並記錄,不得再轉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