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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
    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編制內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與公立學校
    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最近三年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
    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薦報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僅依上開第五款規定內容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須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
    薦報人數在二名以上且推薦事蹟相同或相似者,推薦機關單位應按優先順序排序,俾作審議時
    參考。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薦報參加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以同一事蹟曾依本要點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接受表揚。
    (三)事蹟已逾獎勵年度。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
    ,依本點所附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報本府審議。
    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各項選拔年限條件以選拔當年度二月底為基準。

五、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覈實審查其資格條件,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
        則從嚴慎選,並寧缺勿濫。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各級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得由本府或其權責上級機關單位主動遴薦
        。
    (三)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參議、秘書、本府各單位一
        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若干人辦理初審後,再提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審議。
    (四)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額,每年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
        編制內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現有總人數為基準,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
        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另得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五)為擴大表揚並確實激勵基層人員,除依前款規定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外,得扣除相關人員後
        ,審酌其他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彈性增列績優公務人員,惟其表揚人數仍須符合本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激勵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之名額限制規定。
    (六)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依下列規定組成之:
      1.由本府人事處每年依辦理初審結果簽奉市長核定後組成之。
      2.除本府秘書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市長就本府參議、秘書、各單位一級主管
        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指定若干人,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三人組成之,並由
        秘書長擔任主席。
      3.評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新臺幣三萬元整及給
    予公假三日,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另函送銓敘部備查;依本要點核定之
    績優公務人員,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禮券。
    前項公假三天,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七、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本府人事處;遴薦
    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
    (或獎座)、獎金及禮券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八、辦理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公務人員選拔與相關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