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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市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建立
    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
    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嘉義市市區汽車客
    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嘉義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嘉義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及撤銷之審議。
(四)嘉義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評鑑之審議。
(五)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補貼之審議。
(六)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成本審議。
(七)其他有關嘉義市區汽車客運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一人為副
    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議事宜,二人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
    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市長或副市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參議或秘書。
(四)本府智慧科技處處長或副處長。
(五)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或副處長。
(七)本府交通處處長。
(八)本市警察局局長。
(九)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
(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
(十一)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
    任者,得隨時改聘(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處運輸規劃業務承辦人兼任,辦理各項事務。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交通處函請各相關單
    位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交通部公路總
    局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