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101年8月23日府社救字第1011609672函修正
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之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轉介安置護理之家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書(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三)精神障礙者轉介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
符合第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證明書乙份。
三、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標準者,由家屬自行選擇安置機構,檢附相關資料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案經公所完成初審後送本府複審,並將核定結果函知公
所及安置機構。
四、補助方式:
(一)補助款由本府按季撥予受託機構。
(二)補助費以月計算,其有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
受服務日數,以三十日比例計算之。
五、已核定補助安置在案者欲轉介安置於其他機構,需檢附轉院申
請書,經本府核准後依原核定標準續予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
請重新審核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額度:
(一)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由
外應即主動通知本府停撥補助費用,如有溢領者並應繳回。
(一)死亡。
(二)轉至其他機構者。
(三)未實際安置於轉介安置機構托育養護者。
(四)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者。
(五)戶籍遷離本市者。
(六)請假離機構逾一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