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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審核,特訂定
    本規定。

二、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申請轉介安置護理之家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三) 精神障礙者轉介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符合第五、六類慢性化、穩
         定化證明書乙份。

三、申請程序:
    (一) 符合補助標準者,由家屬自行選擇安置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
         理。
    (二) 申請案經公所完成初審後送本府複審,並將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安置機構。

四、補助方式:
    (一) 補助款由本府按季撥予受託機構。
    (二) 補助費以月計算,其有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日數,以三十日比例
         計算之。
    (三) 本項補助若遇預算不足將採總量控管,並符合以下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1.申請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3.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為經濟弱勢者。

五、已核定補助安置在案者欲轉介安置於其他機構,需檢附轉院申請書,經本府核准後依原核定
    標準續予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重新審核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額度:
    (一) 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 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即主動通知本府停撥補助
    費用,如有溢領者並應繳回。
    (一) 死亡。
    (二) 轉至其他機構者。
    (三) 未實際安置於轉介安置機構托育養護者。
    (四)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者。
    (五) 戶籍遷離本市者。
    (六) 請假離機構逾一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