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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如下:
  (一)經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可設立之幼兒園。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設立在本市之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三、本市設置有交通車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優先載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法
    自行上下學,需由專人專車接送之學生,並訂定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交通服務
    注意事項。
    已搭乘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提供之免費交通車或無特殊理由卻不搭乘學校
    提供免費交通車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不得依本要點請領交通補助費。

四、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或幼兒園(不含在家教育學生)
    ,並經學校或幼兒園審核確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交通費補助: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二)前款以外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須檢具申請日期前一年內由身心障礙
      鑑定醫院開立身心障礙相關科別門、住診四次就醫紀錄及無法自行上下學之
      診斷證明書。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人每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元,每月以二十日計,計五百元。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翌年一月止核發五個月;第二學期自三月起至六
      月止核發四個月,一年共四千五百元。

六、辦理方式:
(一)每學年分第一、第二兩學期辦理。
(二)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學生或幼兒,先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無法自行上下學證明文件等向就讀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學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幼兒園應由園長召開會議實質審查(如有審
      查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將議處及追繳溢領金額)並將初審合格名單及審
      查紀錄彙整後填報交通費補助印領清冊(如附件二),上學期於九月二十日前
      ,下學期於三月十日前,連同有關證件及資料函報承辦學校複審,經本市鑑輔
      會審查通過後核撥學校及幼兒園。
(四)若學生或幼兒於當月份轉學,應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繳回。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自編經費預算及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

八、執行本要點之承辦人員由學校、幼兒園或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等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