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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實施原則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國
    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具
    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學生,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師、家長
    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日
    後生活、學習及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建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地區教學級醫院證明)
(二)因特殊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會工
      作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四、前項申請應經鑑輔會評估審核同意,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原則如下
    :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為一年。
(二)延長最高以二年為限(國中一年、國小一年)。


五、鑑輔會接受申請日期為每年 2  月 20 日起至 3  月 5  日止,逾期
    概不受理,未獲核定延長修業年限者,應依鑑輔會決議接受安置。


六、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檢附下列
    文件依期限函送鑑輔會:
(一)本市鑑定申請表及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特教資格證明書。
(五)學生輔導紀錄 AB 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資料。


七、本原則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