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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工會辦理各類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勞工團體推展各項業務,提升勞工技藝,增進勞工福
    利,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之企業、產業
    、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

三、補助方式:
(一) 一般性:辦理促進勞工福利、推展工會業務等一般性活動。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年度計畫推展勞動業務、或本府預算已明列補助特定對象,或上級
     (相關)機關(構)交辦計畫、委託(配合)辦理之專案性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文件:
(一)每次活動計畫至少須於活動日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辦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
      限。
(二)活動計畫申請補助至遲應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將活動計畫書,包含活動日期、實
      施地點、實施對象、活動方式及經費概算表等函送本府,本府得視實際情形函文申請
      工會辦理修正,再核定補助金額,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
      ,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並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竣,逾期未辦理
      者視同放棄。
(三)辦理活動地點以本市轄區為限。

五、補助經費之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每場次活動參加人數須達八十人以上,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如活動經本府認可對促進勞工團結,造福勞工福祉有益,且
      參加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達四百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
      幣二十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2.本市企(產、職)業工會: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每場次活動參加人數須達六十人以上,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專案性補助:不受前款限制,另案專簽核予補助經費。

六、經本府同意補助之案件,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報本府核定後,始得變更原計畫。但
    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七、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活動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各工會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内檢附領據、存摺封面影本、成果報告書、簽到冊正
      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照片(至少兩張)、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及本府核定函
      影本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
      、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
      位圖記。
(二)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違者撤銷並收回補助款。
 (三) 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會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二)工會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其他有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
(四)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參訪、或純以宴席餐敘等活動者。
(五)應依本府補助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申請補助者。

十、督導及考核:
(一)各工會申請補助活動場次,本府得視實際申請情形調整,並隨時派員輔導。
(二)各工會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概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除追繳所補
      助之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二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