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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登記並設址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原住民族團體。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教會或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活動者。
    (三)前款民間團體,其負責人應具原住民身分。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族民俗文化活動:
        歲時祭儀、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工藝、傳統手工藝、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
        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教育活動:
        原住民族家庭親職、性別平等、人權法治、金融知識、環境教育、衛生保健、就業輔導、
        課後輔導或終身學習等活動。
    (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或師資培育之活動或研習。
    (四)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

四、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應
        專案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
        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1.活動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2.除本市轄內之各機關、各級學校外,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辦理會務相關活動
          資料。
    (二)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
        請。

六、申請補助經費項目:
    (一)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
                電等業務性支出。
      2.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3.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
        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

七、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活動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銷請款:
     1.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
     2.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3.成果報告書(含活動照片至少六張)一式二份。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若受部分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支出憑
       證正本。
   (二)前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加上
       封面依序裝訂。
   (三)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府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九、本計畫受補助單位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受補助之原住民族團體、教會及民間團體前一年度未依法規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
        本府備查者。
    (二)受補助單位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辦理純以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或宴席餐敘等活動者。

十、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
        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三)受補助單位應隨時接受本府查核;經本府不定期查核及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
        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但受中央型計畫核定補助者,依其規定辦理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