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客家節慶、語言及藝文,彰顯客家文化特色,特訂立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登記立案之客家團體。
(二)於嘉義市(簡稱本市)立案之非法人團體ヽ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
三、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ヽ文化推廣活動。
(二)客家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
(三)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
(四)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辦理促進客家福利、推展客家業務等一般性活動。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年度計畫推展客家業務或本府預算已明 列補助客家對象,或上級(相關
)機關(構)交辦計畫、委託(配合)辦理之專案性補助。
五、申請時間及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日期、 地點、內容及經費概算表等),
於活動日十五日前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辦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二)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
請。
六、經費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 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原
因應專案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 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申請補助經費項目:
(一)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業務
性支出。
2.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3.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
八、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活動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等)。
4.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廿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銷請款:
1.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
2.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3.成果報告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若受部分 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支
出憑證正本。
(二)前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活動 實際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
加上封面依序裝訂。
(三)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本計畫受補助單位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受補助客家團體及非法人團體前一年度未依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二)受補助單位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辦理純以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或宴席餐敘等活動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
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二) 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三) 活動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四)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 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
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