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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天橋地下道廣告物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懸掛於天橋、地下道之廣告物
    ,以維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特訂
    定本管理要點。

二、廣告物內容以市政宣導、公益性質為限,申請時應檢附廣告圖樣送審。

三、本府及各所屬機關或本市公益團體得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向本府工務處
    提送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刊登,申請時間以二個月為限。

四、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預定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使
    用者,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