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傳統市場自治會或協會
,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正常,協助推行市場管理業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補助對象,指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傳統市場自治會或
協會。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係指本府依所編列之預算對傳統市場自治管理組
織,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一) 一般性補助:自治會或協會辦理業務相關訓練、研習、比賽、
座談或觀摩活動。
(二) 政策性補助:執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傳統市場相關業務,由本府
依法定程序撥款補助。
四、除政策性補助外,一般性補助依據申請日期依序辦理,每案補助
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至預算額度用罄為止。
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應於計畫執行三十日前函送本府審核,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
2.經費概算表。
3.金融機構存款簿正面影本。
(二) 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補助。
(三) 本府應於收件後二十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一般性補助: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原核定之補助
失其效力:
1.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計畫書。
4.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二) 政策性補助: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
理經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1.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事由,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計畫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