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能,控管及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
經費原始憑證之審核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補(捐)助、受代辦採購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所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經機關同意
並函知審計機關後,得辦理就地查核。
三、執行機關應依所訂計畫執行相關經費,並依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關應於各項計畫執行完竣後,於經費結報期限內,依計畫規定辦理
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應一併繳回。
五、辦理就地查核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重要
備查簿,執行機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六、各補(捐)助、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對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補(捐)助、
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業務,應予列管登記,並進行管考作業。對於執行機
關之查核方式,得由各補(捐)助、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得視業務需
要會同會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委託會計師(或專業團體)查核或以書面審
核方式辦理。查核之頻率,應每年辦理之。但因應實際需要,得專案查核。
七、各補(捐)助、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對於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補(捐)助
、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業務,應依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之資料填報原始憑
證留存明細表(如附表一),附加於會計月報送審計機關;並於次年五月底
前就計畫查核情形,填報查核原始憑證留存案件紀錄(如附表二)及原始憑
證留存案件審核情形總表(如附表三),彙報審計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所訂執行計畫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