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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評鑑對象如下: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及方案(身心
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第三條 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
                    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特
                    殊教育專家、學者、特教相關人員及承辦單位相
                    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評鑑。


第四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學校行政與管理。
       二、師資與進修。
       三、教學與研究。
       四、經費與設備。
       五、輔導與融合。
       六、其他與特色。


第五條 評鑑時間至少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六條 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第七條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