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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掌理本市土地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地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核計規費、
    登錄、校對、列印書狀、地籍歸戶暨資料統計、登記謄本之核發、微
    縮、地籍倉庫管理、地政士管制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土地及建物測量、分割、鑑界、合併、地籍圖之繪製保
    管與訂正、謄本之繪發、地目變更、地目等則銓定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公告土地現值、重新規定地價、編製現值表、地價證明
    之核發等事項。
四、第四課:掌理公地管理、地權、地用、為民服務、文書網路管理暨收
    發、印信、出納、總務、研考等事項。
五、第五課:掌理主機房暨週邊設備、土地建物登記作業系統、數值測量
    資料管理及維護、員工密碼安全管制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
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