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94年3月28日府教社字第0940105611號函發
97年3月19日府教社字第0970077073號函第一次修正通過
103年2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315017140號函第二次修正通過
一、目的: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市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團體)推展本市家庭教育服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府核准於本市立案之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或接
受本府委託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活動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並曾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且能佐具證明
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團體辦理家庭教育講座、成長團體、工作坊、研
習訓練、宣導活動或綜合性活動(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實施計畫或上級(相關)機構
交辦計畫及委託(配合)辦理之家庭教育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筵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
補助,惟本府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公文書(函)、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一)、立案證書影本或法
人登記證影本。
(二)所稱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應檢附前年度召開大會其會議紀錄
報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五、申請時間:
(一)於活動辦理前檢送申請應備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費補助申請,
違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故展延期(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或變更計畫內容者,
應於活動前一週報府同意備查後辦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審查期限:本府受理各單位申請計畫,將於審核後函覆。
(二)審查方式:本府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並核
定經費。
(三)審查原則:
1.申請計畫活動內涵符合本要點所訂定,且計畫詳實者,得以部分
補助相關經費。
2.學習活動以在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原住民、單親、身心障
礙者、外籍配偶為對象之申請計畫,優先補助。
3.各項申請活動如為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參觀活動及辦理內
涵與主題不合者或所送計畫表件欠缺者,均不予補助。
4.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三案為原則,惟本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
七、補助經費:
(一)每一申請案,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但由本
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專案性計畫最高
不超過新台幣四萬元,每一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本府委辦、合辦者,或基於政策考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
者,不受前(一)、(二)項限制。
(四)同一案件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送本府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研習(含演講及研討會等)活動類經費編列原則:
1.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大學教授等);
內聘講師每人每小時八百元(凡國內各公立國中、小、高中職之
教師屬之),與承辦單位有隸屬關係之講師亦為內聘。
2.講師交通費:實報實支。
3.講義資料費:每人最高一百元。
4.材料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申請補助材料費者,不得申請講義
資料費)。
5.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
6.場地布置費:最高二千元。
7.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八十元。
8.茶點費:每人五十元。(凡半日之活動,誤餐費及茶點費請擇一
補助)
9.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及郵電、文宣費):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以內支用。
10.本案係屬補助性質,有關工作人員之工作費、加班費、車馬費等
一律不予補助,只能補助八十元誤餐費。
11.讀書會或親子共讀指定用書,應採受益者付費原則(此項經費不
予補助)。
12.上述補助款項不得購置設備。
13.補助經費所購買之圖書屬本府所有。
(二) 其他類型活動補助,需經本府審查認可,依實際支用情形
核定經費。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資料一式兩份
,並以 A4 資料簿或裝訂成冊,內含本府補助函、申請補助計畫
書、活動簡章、活動成果自評表(附表二)、活動成果報告表(附
表三)、簽到表、講義、成果照片、學員回饋表之結果統計表、
活動成果光碟,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內含經費支出明細(附表
四)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函送本府。
(二)受補助團體核銷時應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單據影
本,但本府委託辦理者免送。
(三)團體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 「經費補助核
定表」(附表五)後,應立即檢送領據(附件六)報本府核撥經費。
(四)補助款之執行:
1.須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
2.補助經費未使用完畢者,應於二週內將經費繳回本府。
3.核撥經費後,因故未辦理活動者,應儘速將經費繳回本府。
(五)各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六)接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十、 督導與考核:
(一)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得隨時派員到場訪查,如有使用不當情事,
或未依規定辦理者,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繳回補助
款。
(二)對於接受補助之團體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