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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童課後活動暨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公私立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課後活動、
    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動或其他類似活動之費用支出。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用佔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費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
    為優先。

三、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據實施授課
    時數覈實支給。上班時間國中每節三百六十元、國小暨幼兒園
    每節三百二十元,
    課後學習時間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國小暨幼兒園每節四百元
    ,寒暑假期間國中每節五百元、國小暨幼兒園每節四百元。外
    聘授課鐘點費得另議並酌支車馬費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含下列四項: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
    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加(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
              用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
              張費、講義費、印刷費、水電郵電費及其他課務相
              關之費用等。

(三)維護費

(四)購置費

五、行政輔導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各校得依開
    辦班級數及實際情形,由校長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
    家長研商支用標準,並將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六、上列各項活動費用如有剩餘款,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由教
    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相關費用或
    維修計劃,提送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