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公私立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課後活動、
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動或其他類似活動之費用支出。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用佔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費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
為優先。
三、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據實施授課
時數覈實支給。上班時間國中每節三百六十元、國小暨幼兒園
每節三百二十元,
課後學習時間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國小暨幼兒園每節四百元
,寒暑假期間國中每節五百元、國小暨幼兒園每節四百元。外
聘授課鐘點費得另議並酌支車馬費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含下列四項: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
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加(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
用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
張費、講義費、印刷費、水電郵電費及其他課務相
關之費用等。
(三)維護費
(四)購置費
五、行政輔導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各校得依開
辦班級數及實際情形,由校長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
家長研商支用標準,並將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六、上列各項活動費用如有剩餘款,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由教
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相關費用或
維修計劃,提送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