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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活動暨寒暑假學藝育樂活動費用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5095386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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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公私立中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寒暑假學藝育樂活動或其他類似活動之費用支出。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五、行政費用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若費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所定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一點二倍計算;外聘人員之授課鐘點費得另行議定,並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含下列四項: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一)  材料費。

(二)  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加班費、餐費、文具紙張費、講義費、印刷費、水電費、郵費及其他課務相關之費用等。

(三)  維護費。

(四)  購置費。

五、行政輔導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各校得依開辦班級數及實際情形,由校長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研商支用標準,並將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六、上列各項活動費用如有賸餘款,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相關費用或維修計畫,提送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