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公私立中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寒暑假學藝育樂活動或其他類似活
動之費用支出。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用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費
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三、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據實施授課時數核實支給。上班時間
國中每節三百七十八元、國小每節三百三十六元,課後學習時間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
國小每節四百元,寒暑假期間國中每節五百元、國小每節四百元。外聘授課鐘點費得另
議並酌支車馬費。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含下列四項: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加(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用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
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張費、講義費、印刷費、水電郵電費及其他課務相關之
費用等。
(三)維護費。
(四)購置費。
五、行政輔導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各校得依開辦班級數及實際情形,由校
長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研商支用標準,並將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六、上列各項活動費用如有賸餘款,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
教學設備、教材教具、相關費用或維修計畫,提送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