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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童課後活動暨寒暑假學藝育樂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1152269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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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公私立中小學辦理課後活動、寒暑假學藝育樂活動或其他類似活
    動之費用支出。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以教師授課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行政費用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費
    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三、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據實施授課時數核實支給。上班時間
    國中每節三百七十八元、國小每節三百三十六元,課後學習時間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
    國小每節四百元,寒暑假期間國中每節五百元、國小每節四百元。外聘授課鐘點費得另
    議並酌支車馬費。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含下列四項: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加(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用合計不得超過行政費
         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張費、講義費、印刷費、水電郵電費及其他課務相關之
         費用等。
   (三)維護費。
   (四)購置費。

五、行政輔導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各校得依開辦班級數及實際情形,由校
    長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研商支用標準,並將會議紀錄存校備查。

六、上列各項活動費用如有賸餘款,得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
    教學設備、教材教具、相關費用或維修計畫,提送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