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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建構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二四)及聘用勞動檢查員
    (薪點由三二八至三九二)。

三、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應於年度初就工作內容,訂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並經單位主
    管確認,以作為年度服務績效評議之依據。

四、聘用專員服務績效評議項目包括工作進度、工作品質、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協調聯繫、品德
    操守、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等項目。各評議項目內容及配分參照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
    人員年終考核表辦理。

五、聘用勞動檢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其工作進度、工作品質、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協調聯繫
    、品德操守及專業能力等項目,逐項辦理之。各評議項目內容及配分參照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表辦理。

六、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各職級人員之比率比照嘉義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用與
    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七、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降薪點一級。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前項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次年度取得高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
    ,次年度調降為升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用與管理要點第八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
    列職級缺額;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八點聘用比率限制,並於日後依聘用
    員額調整。
    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比照前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
    點晉級或降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
    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八、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考評,平時考評應每兩個月辦理一次,年
    終考評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九、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平時服務績效考評由單位主管及主辦業務主管進行評議,該評議成績
    列為年終考評參考依據。

十、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由本府社會處主管及內部人員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考
    評,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並陳報
    市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