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二、新設立特教班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定特教班
實施計畫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實施計畫應包含師資、空
間、設備及經費等相關項目。
三、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
定辦理。
四、為利本府進行人力調整、學生派案等作業,各校應於八月十五日前至特
教通報網更新、建置特教班學生資料;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各類班級學
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節數等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五、學校得依學生之個別需要,彈性調整課程、科目(或領域)及教學時數
,惟須經家長同意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報請本府
核定後實施。
六、學校應依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綱要,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
另針對資賦優異學生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七、各校各類特教班應依規定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
八、特教班教學應由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置教
師二人,國中每班置教師三人。 集中式特教班置雙導師;分散式資源
班導師之設置,由各校逕依當學年九月一日安置之學生數予以設置,國
中身心障礙類每滿二十六人、國小身心障礙類每滿十八人,得置導師一
名;國中資賦優異類每滿三十人,得置導師一名,每班以置二名導師為限。
九、特教班任課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兼任行政工作教師限一人,教師
兼任組長,以特教組長為限。
特教班教師之兼職經專案報府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導師應為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優先,兼任組長者不宜擔任導師。
教師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者,應對等補足。
十、國中小身心障礙類班級每週授課節數說明如下:
(一)國小部分:
1、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八節。
2、不分類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二十節,擔任導師者,每人每週授
課節數十八節。
3、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八節。
(二)國中部分:
1、國中集中式特教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六節,雙導師之課務由
學校自行採以下之方式擇一辦理:
(1)平均分攤之方式: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四節。
(2)學校自行劃分雙導師之職責及課程分配:第一位導師每週授課節數十
二節,第二位導師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
2、不分類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擔任導師者,每人每週授
課節數十四節。
3、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
4、資賦優異類國小教師比照普通班教師每週授課標準辦理,資賦優異類國
中教師比照本市國民中學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擔任
資優資源班導師者,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二節。
特教組長比照一般組長。巡迴輔導班教師兼任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業務,每
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三至四節。
十一、特教班教師除規定應授課節數外,應作個案分析研究、編寫教材、自製
教具及生活輔導等工作。
十二、特教班內編制教師,得支領特殊教育津貼,其支領及計算方式:以實際
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
津貼。合格特教教師及非合格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