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及
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職員)。
三、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職員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
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職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各機關學校職員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
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
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五、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各機關學校職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學校職員加班,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
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延長工作,經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但警察機關外勤
人員、消防機關外勤人員專案加班費之支給,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仍應
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依嘉義
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開設期間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含進駐本府所屬機關配
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不得支
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七、加班費請領程序:
本府各單位加班費請領應以科為單位,按月填具印領清單,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最遲於加班事實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請領。
各機關學校依各該請領程序辦理。
八、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
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
,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九、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支給務求確實,不得浮濫,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及查核責
任,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