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
下簡稱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以下簡稱職員)。
三、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職員在法定辦公時數以外,經各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執行職務
者為限,且免刷卡職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各機關學校職員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
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各機關學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比照前項規定。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應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各機關學校人員依本要點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第二項規定待
命時數之加班費計算支給。
五、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
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學校職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六、各機關學校支給職員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經各機關學校首長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輪班輪休人員及加班費支給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加班費請領程序:
本府各單位加班費請領應以科為單位,按月填具印領清單,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
章後,最遲於加班事實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請領。
各機關學校依各該請領程序辦理。
八、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
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
支援機關支給。
九、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支給務求確實,不得浮濫,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及查核責任,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