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06月09日府人三字第0920048520號函頒
2、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府人三字第0930093382號函修正第5點第4款
3、中華民國97年01月18日府人三字第0970143706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7年04月29日府人三字第0970144747號函
5、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府人三字第1022401785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人給字第1042401408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72401787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府人給字第1122400569號函頒修正」,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