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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市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托育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市托育服務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市托育服務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本府業務主管一
    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本委員會單一性別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人。
(二)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代表二名。
(三)本市轄區內家長團體代表一名。
(四)本市轄區內勞工、婦女或兒童及少年福利等團體代表一
      名。
(五)本市轄區內托育人員代表一名。
 (六)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
     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受執
    行祕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给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