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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
    繳清積欠市有土地使用補償金問題,特訂定本原則。


二、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而申請分期繳納者
    ,由經管該市有不動產之機關學校視積欠金額多寡,准予逕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積欠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6  期(每個月 1  期)繳納
      。
(二)積欠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12 期(每個月
      1 期)繳納。
(三)積欠金額在 20 萬元以上 4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24 期(每個月
      1 期)繳納。
(四)積欠金額在 4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36 期(每個月
      1 期)繳納。
(五)積欠金額在 6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48 期(每個
      月 1  期)繳納。
(六)積欠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 14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60 期(每
      個月 1  期)繳納。
(七)積欠金額在 140  萬元以上者,准予分 70 期(每個月 1  期)繳
      納。


三、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之期數或期距數額不在上開原則內者,應由管理
    機關詳予審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
    必要時,授權由管理單位主管(各區公所陳報民政處)核准後辦理。


四、為增加本府債權擔保,對於占用人分期繳納提供之本票,需覓具一位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連帶保證人,以利本府追償。


五、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占用人
    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