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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優良教師暨推薦教育部師鐸獎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及表揚對象如下:
(一)特殊優良教師:本市所轄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之現職編
      制內教師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但不包括校長及幼兒園教師、園長。
(二)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本市所轄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
      、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校(園)長及教師,未曾獲頒師鐸獎且具中
      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在本市服務教職滿五年以上,並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三年
      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特殊優良教師應就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擇優遴薦之;
      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應就具有下列第一目至第四目具體成效之一者,
      擇優遴薦之: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推崇。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5、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著作、翻譯、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
      效者。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特殊優良教師
(一)推薦單位: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
(二)推薦名額:各校按班級數,三十班以下得推薦一名,三十一班至四十班
      得推薦一至二名,四十一班至五十班得推薦一至三名,五十一班以上得
      推薦一至四名,參加本府遴選。
(三)推薦方式:
   1、由各校長召集該校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五人以上)
      遴薦小組開會評審之。教師及家長代表應不得少於校長及主任人數為原
      則,教師代表由服務該校資深優良教師中,依所需名額聘為小組成員。
      各校遴薦小組得依本要點第三點「推薦基準」推薦人選,並於遴選後,
      由該小組召集人填具推薦書(附件1),並在推薦意見欄內敘明意見 (推
      薦優良事蹟表請擇要摘寫,不得超過二頁) 。
   2、上開推薦方式須於期限前,將推薦書十份(二份正本、八份影本,加蓋
      學校關防)及遴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含校長、主任代表、教師代表及家
      長代表)、有關優良事蹟之具體佐證資料各一份(佐證資料請裝訂成冊,
      推薦書請勿放入),一併送本府指定收件單位。推薦人數達二位以上者,
      須排定推薦優先順序。
(四)推薦期限:每年三月十日前。
(五)遴選方式及名額:
   1、本府教育處依據各校所推薦人選,由教育處處長召集督學、科長及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組成遴選小組開會審定之。
   2、遴選小組評審時,得不分學校,擇優選拔之,必要時得交由視導區督學會
      同相關人員實地訪查,並將訪查結果提報遴選小組,以為評審之參考。
   3、其名額每年以三十五名(其中專任教師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為原則,分配如
      下:國民中學八至十三名,國民小學十九至二十三名。

五、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
(一)候選人推薦:
   1、由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及公私立幼兒園校(園)長召集該校各
      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遴薦小組開會評審之。各校遴薦小組
      得推薦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及校長人選,每校至多
      一名(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須同時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推薦基準」相關規定)。
   2、由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小組從本年度獲選之特殊優良教師中遴選四名(國民中
      學及小學各二名)為推薦教育部師鐸獎候選人。
   3、上開受推薦人須填具推薦書(附件2)及師鐸獎評選推薦表(詳如教育部檢送
      之師鐸獎評選推薦表),推薦單位並在推薦表內敘明推薦理由並核章。將
      推薦書及推薦表十份(二份正本、八份影本,推薦書並請加蓋學校關防)
      及遴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含校長、主任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有關
      優良事蹟之具體佐證資料各一份(含資料光碟,佐證資料請裝訂成冊,推
      薦書、表請勿放入),一併送本府指定收件單位。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
      理。
(二)推薦期限:每年四月十五日前。
(三)評審方式及名額:
   1、本府教育處由處長召集督學、科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評審小組開
      會審定之。
   2、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
      不設限訪談對象及訪談內容方式辦理,並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園)進行
      瞭解。
   3、名額依教育部規定提送,並依評審小組決議決定推薦人選之順序。

六、獎勵及表揚:
(一)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及表揚:
   1、獲本府核定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
      府頒贈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獎勵金,並核予嘉獎一次。
   2、經各校推薦而未獲選參加本市表揚大會者,由各校以校長名義頒給獎狀一
      幀,並自行表揚,以資鼓勵。
   3、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由本府及各校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
      念傳承相關活動。
   4、上開行政獎勵由本府函請各校本權責核定,並以最高獎勵為限。
(二)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獎勵及表揚:
   1、經推薦教育部師鐸獎評審小組擇優初選通過,為本市師鐸獎推薦初選人員
      ,核予嘉獎一次,其名額以候選人總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2、本市師鐸獎推薦初選人員經獲選為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者,核予嘉獎二
      次。
   3、獲師鐸獎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
      實施要點由教育部頒贈獎座(狀)及核予記功一次。
   4、上開行政獎勵由本府函請各校本權責核定,並以最高獎勵為限。

七、其他: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如具
    有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已領受之獎項並應追
    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