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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申請對象為依法向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報備成立之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
施者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
前項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不得用於約定專用部分及違
反規約規定。


第 4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詳附表) 。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會
    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第 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辦理,中央如有專案經費補
助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市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當年
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


第 7 條
本府得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內容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
之規定者,該公寓大廈五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並追回當年度補助款
項。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