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
,落實照顧婦女福利,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
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
年。
(二)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三、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雙胞胎一萬八千元,三
胞胎(含)以上三萬元。符合前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
金六千元。
四、申請事宜:
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生之
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
利。
五、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
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戶
政事務所自存,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府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
餘款繳還本府。
八、若有偽造申請文件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府社會處應通知申
請人繳回生育津貼及新生兒營養禮金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