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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161100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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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減
    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補助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
        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六個月。
    (二)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申請時仍
        設籍本市。

三、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二仟元。

四、申請事宜: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
    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
    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五、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
    籍該區新生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戶政事務
    所自存,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府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

八、若有偽造申請文件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府應通知申請人繳回生育
    津貼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