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減
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補助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
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六個月。
(二)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申請時仍
設籍本市。
三、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二仟元。
四、申請事宜: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
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
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五、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
籍該區新生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戶政事務
所自存,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府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
八、若有偽造申請文件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府應通知申請人繳回生育
津貼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