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中程施政計畫,特訂定本規定。本府各處
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中程施政計畫係依據各單位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各單位應爰照中央部會當前施政重點與發展策略進行本市內外環境、優先發
展需要評析,依本市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選定當前發展願景,擬訂關鍵策
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標準,辦理相關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財政目標及可用
資源,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四、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如格式一):
(一)機關任務及願景。
(二)環境情勢分析及策略規劃。
(三)未來四年施政重點及關鍵績效指標。
五、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草案由智慧科技處召開「施政計畫暨績效評估小組」會
議審查。
各單位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智慧科技處彙提市長核定。
六、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單位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需
要,擬具修正計畫,由智慧科技處彙報市長核定。
七、中程施政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應將中程施政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流程圖如格式二。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