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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促進食品產業
    發展及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會報。
(二)食品安全政策之指導。
(三)食品安全事件之協調。
(四)食品安全相關事項之諮詢與建議。

三、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其中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建設處、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政風處及警察局等相關局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外,另聘請外聘委員,由專家
    學者、法學專家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得
    設幹事若干名,由相關局處長指派若干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業務推動與聯繫。

五、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
    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本會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研究、規劃;必要時,得
    提具動員應變建議,成立本市食品安全危機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