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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請購公務行動電話暨報支通訊費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政府請購公務行動電話暨報支通訊費作業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6年04月19日府行庶字第0960101574號函頒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府行庶字第1011100807號函頒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6日府行庶字第 1021101464號函頒修正第六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公務行動電話請購及通訊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行動電話係指話機及其號碼之所有權均為本府之行動
    電話。

三、一級主管(含副主管)以上人員均得配有公務行動電話。上述以外人
    員倘因業務特殊狀況且為外勤性質,確實需要配有公務行動電話者,
    其請購行動電話,除應覓妥購置經費及通訊費財源外,並應簽奉市長
    核准。

四、請購行動電話應依採購程序辦理,並依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及
    借用,於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繳回。

五、行動電話應力求實用,配備至多可含手機乙支、電池兩顆、旅充、座
    充、耳機各一。

六、請購公務行動電話預算限額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行動電話預算不限額度。
(二)一級主管(含參議、區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八千元。
(三)副主管(含秘書、戶政事務所主任、地政事務所主任、衛生所主任
      、公所秘書、校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七千元。
(四)科長(含課長、隊長、場長、所長、園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
      新臺幣六千元。
(五)非屬上述人員: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五千元。

七、公務行動電話每月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公務通訊費不限額度,國際電話部分應敘
      明公務用途。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公務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主管
      公務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三)非屬上述人員:公務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二)、(三)款人員於發生重大災害之救災期間或依業務性質特殊
者,依業務需要簽准,通訊費額度不受限制。
通訊費超過上述限額,由使用人自行付費,逕行繳至公庫,俾辦理核銷。
於限額內撥打公務用國際電話部分,仍應敘明公務用途。
八、行動電話(含配備)之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報告等事項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事務管理手冊及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