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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建構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二四)及聘用勞動檢
    查員(薪點由三二八至三九二)。

三、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應於年度初就工作內容,訂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並經單位主
    管確認,以作為年度服務績效評議之依據。

四、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項目內容及配分參照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
    僱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表辦理。

五、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各職級人員之比率比照嘉義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
    用與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六、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降薪點一級;連續
        三年考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續聘。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
        續聘。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 。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專員者,不在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
    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聘用與管理要點第八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
    優先調列職級缺額;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八點聘用比率限制,並
    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
    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七、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考評,平時考評應辦理二次,年終
    考評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八、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平時服務績效考評由單位主管及主辦業務主管進行評議,該評
    議成績列為年終考評參考依據。

九、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由本府社會處主管及內部人員組成評議小組
    進行考評,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
    獎懲,並陳報市長核准。

十、聘用專員及聘用勞動檢查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聘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
    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十一、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