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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保障婦女安全、增進性別平等,設置嘉義市
    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本市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婦女保護等法令之訂定與執行。
   (二)協助整合本府各相關處局切實執行婦女政策。
   (三)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全、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四)協助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協助。
   (五)協助指導推動性侵害及家庭暴力之防治工作。
   (六)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市長、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一)本府民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行政處(法制科)、警察局、衛生局主管(首長)各一
         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
        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
    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有關單位、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五、本會依權益業務分設「經濟安全」、「人身安全」、「健康維護」、「性別平等及社會參與」
    四個小組。
    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至四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小組召集人由府外委員擔任,並分由兼任委員之市府所屬處局負責行政作業。
    各組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由召集人召開分組會議,分
    組會議決議事項得提本委員會報告或討論。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並置秘書一人、幹事
    若干人,由本府社會處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行政作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