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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性別平等暨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保
    障婦女權益,設置嘉義市性別平等暨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制定本府性別平等政策方針,保障婦女權益事項。
  (二)協助政府與與民間相關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及促進婦女權
        益之工作。
  (三)倡議社會各界對性別友善政策及婦女福利服務之重視與支持事
        項。
  (四)指導本府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市長、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行政處、人事處、主計處、智
        慧科技處、警察局、衛生局主管(首長)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三)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
        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
        定,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有關單位、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
    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
    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
    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五、本會依權責業務分設性別主流化暨公共參與組、就業經濟與福利組
    、教育媒體與文化組、人身安全組、健康醫療與照顧組、環境能源
    與科技組六組。
    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至二組,並互推一人為分組召集人。
    分組召集人得由府外委員擔任,並由各組之局處負責行政作業。
    各組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由召集人召開分組會議,分組會議決
    議事項得提本會報告或討論。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並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處及相關業務單位
    人員兼任,負責本會行政作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