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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里集會所場地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里集會所,並以嘉義市各
          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
          集會所舉辦集會或活動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
          費用: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
          活動。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
          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三、 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