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里集會所,並以嘉義市各
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
集會所舉辦集會或活動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
費用: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
活動。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
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三、 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