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退稅案件之抽查
,特訂頒本要點。
二、核定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 各稅業務科或電子作業科辦理退稅時,應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六
章060203一、規定編造退稅核定單。
(二) 電腦產出之各稅重繳、溢繳、賦額更正等退稅清冊,不需逐案填寫
退稅核定單,惟需經業務單位或電子作業科(重繳案件)確認無誤
。
(三) 電子作業科接獲各稅業務科之退稅核定單後,彙總將退稅核定單編
號,送登打人員,建立退稅資料並產出退稅核定正誤清單,以資核
對。
(四)申請人與受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報情事。
(五)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律以
雙紅線劃記;該塗改欄位除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簽註日期外,其主
管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六)退稅案件於產出退稅公庫支票前,須經查欠及扣抵之程序,如有欠
稅應經各稅業務科確認後予以抵繳欠稅,並將有欠稅之退稅案件彙
開抵繳退稅公庫支票,辦理抵繳。退稅清冊並按流水號次序排列,
不得填補。
(七)退稅合計件數及金額填列於退稅清冊末行。
(八)退稅清冊按月彙整加裝封面,以電腦列印,包括機關名稱、應退件
數、應退金額、抵欠件數、抵欠金額、實退件數、實退金額等,上
開內容有塗改者,其承辦人員及主管均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三、填發支票人員發現退稅清冊有不符前述第二點(五)、(六)、(七)
、(八)各項規定之一者,應即退還各稅業務科查正後再辦退稅。
四、每月就退稅支票逾三個月未兌領案件,由電子作業科寄發退稅支票未
兌領通知單,通知受退稅人儘速兌領,以查證受領退稅情形是否正確
。
五、電子作業科以「銀行對帳單」與「退稅主檔及彙開支票檔」碰檔辦理
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發票日期三個月「退稅支票尚未兌領清冊」送
有關業務科或作業管制股追查原因,有未送達之情形者,主管應督促
所屬儘速查明受退稅人確實住址辦理送達,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
簽還作業管制股。
六、各稅業務科或電子作業科應指派專人或主辦人員列管退稅支票,再將
支票分交服務區人員簽收,並請其於十五日內將回執聯送回以憑辦理
銷號,該回執則併登記簿保存,對逾期未送回者,加強催收。
七、凡退稅金額在新台幣參仟元以上之支票應加劃線,五萬元以上之支票
則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
八、無法送達退稅支票得由各稅業務科或電子作業科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
辦理公示送達,限期具領,期滿未領案件應即列冊送電子作業科辦理
繳庫。
九、凡退稅支票內容原記載姓名、金額有錯誤須辦理更正時,仍應依查欠
之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後,電子作業科始准據以更正。
十、退稅案件之抽查由電子作業科簽請局長指派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
(一)每年10月抽查退稅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以下案件百分之二,瞭解有關
支票銷號、回執聯取具、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及有無依限完成
線上確認是否抵欠等情形。
(二)退稅案件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按季列冊送局長抽樣百分之
二十,由審核員加強抽查下列事項,填具抽查報告,呈局長核判:
1、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齊
全。
2、原申報書退稅金額有無經過塗改或加大;並與退稅清冊核對是否
相符。
3、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符。
4、退稅通知書或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合乎規定;退稅款之送
達是否悉經受退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5、是否有退稅支票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6、有無依限完成線上確認是否抵欠之情形。
(三)每季就信託財產退稅案件持續產檔覆核是否有誤抵之情形。
(四) 每季就納稅義務人與退稅受款人身分證/統編不一致情形及退稅抵
繳 欠稅而不抵繳的案件,所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
十一、業務檢查結果及應行改進事項,經局長批示後移送行政科列管至辦理
完竣為止。
十二、本抽查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