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退稅案件之抽查,
特訂頒本要點。
二、核定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業務單位辦理退稅時,應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六章060203一、
規定編造退稅核定單,電子作業科接獲退稅核定單後,產出退稅核
定單建檔正誤清單,以資核對。
(二)電腦產出之各稅重繳、溢繳、賦額更正等退稅清冊,不需逐案填寫
退稅核定單,惟需經各稅業務科(溢繳、賦額更正案件)或電子作
業科(重繳案件)確認無誤後,由電子作業科產出退稅核定單建檔
正誤清單核對。
(三)申請人與受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報情事。
(四)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單位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
律以雙紅線劃記;該塗改欄位除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簽註日期外,
其單位主管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五)退稅案件轉成退稅檔且各項異常審核處理完成後,即執行查欠作業
,由系統發送查欠通知,業務單位應就就地或跨區之欠稅案件於1個
工作天內完成線上確認,如經確認應予以抵繳欠稅案件,由電子作
業科將其彙開抵繳退稅公庫支票,辦理扣抵。退稅清冊並按流水號
次序排列,不得填補。
(六)退稅合計件數及金額填列於退稅清冊末行。
(七)退稅清冊按月彙整加裝封面,以電腦列印,包括機關名稱、應退件
數、應退金額、抵欠件數、抵欠金額、實退件數、實退金額等,上
開內容有塗改者,其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均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
責。
(八)為加速退稅流程,各業務單位承辦人應主動輔導受退稅人申請直撥
退稅。
三、填發支票人員發現退稅清冊有不符前述第二點(四)、(五)、(六)
、(七)各項規定之一者,應即退還各業務單位查正後再辦退稅。
四、各業務單位應指派專人或主辦人員列管退稅支票,再將支票分交服務區
人員簽收,並請其於十五日內將退稅支票回執聯送回支票列管人員,該
回執聯則併登記簿或掃描電子檔保存,並確實於退稅系統登錄送達註記
,對逾期未送回者,加強催收。
五、電子作業科以「銀行對帳單」與「退稅主檔及彙開支票檔」碰檔辦理支
票銷號後,每月產出已逾發票日期三個月「退稅支票已送達未兌領清冊」
及「退稅支票未送達未兌領清冊」送業務單位辦理清查作業:
(一)追查已送達未兌領原因並寄發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通知受退稅人
儘速兌領。
(二)有未送達之情形者,單位主管應督促所屬儘速查明受退稅人確實住址
辦理送達,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簽還電子作業科。
(三)無法送達退稅支票得由各業務單位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限期具領。期滿未領案件由電子作業科產出「逾期退稅支票待解庫
清冊」依規定辦理繳庫。
六、退稅金額在新臺幣參仟元以上之支票應加劃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支票
則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惟退稅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如
受退稅人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帳戶或無法開立帳戶,致退稅支票無法兌領時
,得申請註銷支票原有「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以利受退稅
人兌領。
七、退稅支票內容原記載姓名、金額有錯誤須辦理更正時,各業務單位仍應依
查欠之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後,電子作業科始准據以更正。
八、電子作業科每季產製支票逾一年未兌領已解庫案件,並重新挑選或釐正可
能寄送地址後,主動寄發「解庫支票重新辦理直撥退稅通知單」,輔導受
退稅人申請,重新申請案件由各業務單位至退稅系統建檔,重新辦理退稅
程序。
九、退稅案件之抽查由電子作業科簽請局長指派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
(一)每年10月抽查退稅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案件百分之二,瞭解有關支票
銷號、回執聯取具、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及有無依限完成線上確認
是否抵欠等情形。
(二)退稅案件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按季列冊陳送局長抽樣至少百分
之二十,由審核員加強查核下列事項,填具抽查報告,陳局長核判:
1、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齊全。
2、原申報書退稅金額有無經過塗改;並與退稅清冊核對是否相符。
3、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退稅支票金額或直撥入帳金額是否相符。
4、退稅通知書或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合乎規定;退稅款之送達
是否悉經受退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5、是否有退稅支票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6、有無依限完成線上確認是否抵欠。
(三)每季就信託財產退稅案件持續產檔覆核是否有誤抵之情形。
(四)每季就納稅義務人與退稅受款人身分證/統編不一致情形及退稅抵 繳欠
稅而不抵繳的案件,所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
十、業務檢查結果及應行改進事項,經局長批示後移送行政科列管至辦理完竣為
止。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