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工作
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相關業務單位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締小組。取締小組
成員及其分工如下:
(一) 建設處: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
作。
(二) 都市發展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及建築法規定等認定及處分。
(三) 工務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水利法相關法規認定及處分。
(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農業用地遭受污染認定及違反環境
保護相關法規。
(五)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
使用,查核地方稅務相關工作。
(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執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與稅工作。
(七)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協助現地指界工作。
三、取締小組以每二個月至少辦理稽查作業一次。
四、取締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 違規使用農地案件。
(二) 農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
(三) 已取得使用執照農舍案件。
(四) 其他有關事項。
五、取締小組應於執行稽查前發函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各機
關(單位)稽查時點,並作現場查勘、照相及製作會勘紀錄等。
六、取締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 通知農業用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
(二) 通知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
理。
(三) 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情事者,應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遺產稅、贈與
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情事者
,應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以下簡稱農用證明)
之列管案件內註記,並通知稅務局及嘉義市區公所(以下
簡稱本市區公所)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轉移時,本市區
公所應在核發農用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四) 經發現有涉嫌違反水利、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者,應將
有關文件送權責機關處理。
七、本市區公所應每季繕造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件清冊報送
本府建設處建檔列管。
八、取締小組得於每年必要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
業時所發生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