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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工作
    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相關業務單位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締小組。取締小組
    成員及其分工如下:
   (一) 建設處: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
        作。

   (二) 都市發展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及建築法規定等認定及處分。

   (三) 工務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水利法相關法規認定及處分。

   (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農業用地遭受污染認定及違反環境
        保護相關法規。

   (五)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
        使用,查核地方稅務相關工作。

   (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執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與稅工作。

   (七)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協助現地指界工作。

三、取締小組以每二個月至少辦理稽查作業一次。

四、取締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 違規使用農地案件。

   (二) 農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

   (三) 已取得使用執照農舍案件。

   (四) 其他有關事項。

五、取締小組應於執行稽查前發函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各機
    關(單位)稽查時點,並作現場查勘、照相及製作會勘紀錄等。

六、取締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 通知農業用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

   (二) 通知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
        理。

   (三) 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情事者,應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遺產稅、贈與
        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情事者
        ,應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以下簡稱農用證明)
        之列管案件內註記,並通知稅務局及嘉義市區公所(以下
        簡稱本市區公所)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轉移時,本市區
        公所應在核發農用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四) 經發現有涉嫌違反水利、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者,應將
        有關文件送權責機關處理。

七、本市區公所應每季繕造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件清冊報送
    本府建設處建檔列管。

八、取締小組得於每年必要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
    業時所發生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