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分
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
組織編制裁撤 (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
亦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
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在五十人以下者。
逾五十人學校,經學校自行評估後,認為合併或停辦對學生及學校
較為有利者,得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評估審核並召開公
聽會,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準用本辦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四條 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得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
,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
班、混齡教學。
第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
一、同一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前項情形,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府應設立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進行專
案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名。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名。
三、受合併或停辦學校教職員代表二名。
四、受合併或停辦學校家長代表二名。
第一項評估小組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開會時
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七條 每學年度開學後二個月內(十月三十一日前),由符合實施對象之
學校先行評估,並擬定合併或停辦發展計畫,分析後續發展之可行
性後提報本府。
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由本府召開學校合併或停辦作業評估小
組會議,針對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整體評估與審核。
學校合併或停辦前,應先邀請學校相關師生、家長及學區人士辦理
公聽會。
學校合併或停辦方案應依據評估小組之建議,併同公聽會紀錄,提
報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有合併之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
,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改制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
數不足十人者,得改制為分班。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有停
辦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
第九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後,教職員工安置措施如下:
一、校長:當學年度得依本市校長遴選辦法參加遴選至他校服務,
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二、編制內教師:學校合併者,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學校,或於
當學年度依教師介聘辦法優先介聘至其他學校任教,或暫調本
府教育處;學校停辦者,當學年度得依本市教師介聘辦法優先
介聘至其他學校任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編制內職員:學校合併者,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學校,或由
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學校停辦者,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
規定辦理退休。
四、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
:學校合併者,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
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學校停辦者,契約期限尚未
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
者,不予續聘。
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學校合併者,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
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學
校停辦者,應由停辦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
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六、現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
駕駛):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
辦理退休。
第十條 學校停辦後,學生安置措施如下:
一、原學校安排學生於停辦前一學年度下學期,每週一天至新學
校融合學習。
二、承接學校應訂定受停辦學校學生生活及課業適應追蹤輔導計
畫,並將計畫送本府備查,以期輔導學生適應新環境及做為
執行成效與改進依據。
三、本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並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
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學校停辦後,閒置校園之管理及活化再利用措施如下:
一、閒置校園由承接學校代管,本府每年酌予適度補助校園管理
維護所需之經費。
二、設備器材等動產,移交承接學校統籌運用或 撥本市有需求
的學校使用。
三、閒置校園由承接學校依嘉義市政府校園空間多元活化要點辦
理活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