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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97年8月26日府教體字第0970082335號函頒
    99年9 月3 日府教體字第0991509157號函修正
    100年5月18日府教體字第1001505832號函修正
    105年11月15日府教體字第1051516389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
    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學生暨全校教職員工除特殊原因之外,均應留校,以確保學
    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教育指導。
(二)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午
    餐,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各處室主任、衛生組長、教師、
    護士(營養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之。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
    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
    狀況酌量調整。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
    會議。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衛生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
    供應。
(二)所有主副食食材除麵包、饅頭類製品及水果外,應充分加熱始得供應。
(三)得配合節慶、活動辦理加菜,但不得以禮品方式提供。
(四)每天供應,以五天為原則,菜單公布在學校網頁或公布欄。
(五)每學期開學後應於正式上課日開始供應。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零至七度之
    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做為檢驗之用。

五、午餐副食品採購方式:
(一)農漁生鮮食品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午餐副食品委外廠商應辦理產物保險。

六、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午餐費之支用依教育部「直轄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
    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及「嘉義市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
    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亦得每二個月或整學期收費,學校應讓
    學生家長有二種以上方式選擇繳費。午餐收費額度,由學校依據
    本府訂定之標準提校內委員會會議決定後收費,於收取後撥入午
    餐專戶。
(三)除學校午餐工作人員(午餐執行秘書、午餐會計、午餐出納及廚工)
   外,其餘人員用餐一律繳費。
(四)學校收取之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調味料。
  2.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管理。
  5.廚工人事費。
(五)主副食、食油、調味料支出所佔比例不得低於午餐支出總額百分
    之七十,以維持供應品質。 
(六)如因故未供餐者,應減收當日午餐費;繳費後無故未參加午餐者,
   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七、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午餐秘書需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作業現場,督導人員或上級訪視
    人員,於完成相關衛生防護措施後請由午餐秘書或學校行政人員
    引導進入;本府及所屬學校之營養師於完成相關衛生防護措施後
    即可進入,免受前述引導進入之規範。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
    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提取物資必須登記管理,以「先進先
    出」為原則,保管者與提領者不得為同一人。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七)物資倉庫食材不得直接與地面接觸,已拆封食材應加蓋,或密封
    保存。
 
八、午餐學校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僱用與訓練:
  1、廚工僱用員額標準:
     廚工由學校以臨時約僱方式僱用,供應人數每二百五十人僱用一人,
     未達二百五十人者,以二百五十人計算,並依實際需要得彈性增減一人。
  2、僱用條件:
   (1)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
   (2)身心健康:經合格醫療院所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A型         
      肝炎、肺結核、傷寒、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等。
   (3)無不良工作紀錄。
   (4)同意辦理加入勞保、健保。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3、僱用時間:一次僱用期間為一學年或一學期。
  4、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初任廚工必須參加職前訓練,由各校自行辦理。
   (2)在職訓練:由市政府或各校指派廚工參加不定期訓練(得利用假日)
      ,其費用得由午餐費支應。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二)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
     合格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廚工健康檢查
     費用應為廚工人事費支付。
 (三)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
     時,應依規定請假至復元為止。
 (四)廚工因第三款原因停止工作或因其他事由請假,學校得另覓代理
     廚工。
 (五)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在僱用期間規定內其每日工作時間由
     各校視情形訂之。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配合上
     班。
 (六)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
     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七)廚工薪資按月(日、時)計酬、請假時依假別決定按日(時)扣薪、
     當月月底或月初發薪,寒暑假未供餐者不給工資;但學校開學前
     為廚房清潔需求得要求廚工上班,並按日(時)計酬。
 (八)學校為獎勵廚工全學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
     者,得於午餐費結餘款給予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
      自行核定,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九、學校午餐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學校午餐費結餘款之運用與金額之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結餘款之運用:
       1.午餐費節餘款應優先運用於學生午餐品質之提升,但須符合                                      食品、營養、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2.午餐費結餘款得用於補充廚工舊制退休及資遣準備金之不         
         足,並得另列科目,逐年提撥至足額或結清為止。
        3.午餐費結餘款得用於改善汰換廚房設備,並得另列科目,依 
          設備使用年限,逐年辦理改善汰換。
    (二)結餘款金額之上限,依據「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自辦午餐結餘款 
        管控方案」之規定辦理。
 
十一、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              
      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學校應按日確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
      控午餐供應情形並供查核。
  (二)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執行
      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編製。
  (四)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每月底由
      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為核
      對帳目之依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學年結束八月底前,送教育處存查。
 
十二、本府應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核及
      獎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