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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戶籍通報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按月將死亡登記名冊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份送轄區衛生所。
 
  (二)每日提供前一日辦理死亡登記名冊送本府社會處。
 
  (三)每月十六日提供上月十六日至本月十五日遷出名冊送轄區
        區公所。

  (四)每週提供死亡資料通報名冊送轄區區公所。

  (五)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六至十五歲適齡國民遷徙名冊(含遷
        入、住變、遷出、遷出國外及初設戶籍)送轄區區公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六) 每月十日前提供上個月設籍本市市民其配偶死亡登記名冊
        及離婚登記名冊送本府社會處。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設簿簽收。

四、各機關需各項戶籍異動通報名冊時,應經由本府民政處邀集相
    關單位研商後提供。